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
一、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
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女子數。
二、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三、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女子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女子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減輕或免予處理。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中國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
一、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
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女子數。
二、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要求在內地生育並符合上述規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三、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女子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女子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
四、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後,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五、內地居民涉台灣、澳門生育的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