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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女子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女子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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