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由於當事人來自不同國家,會遇到法律適用以及沖突規範的問題,加之牽涉到公證、認證,以及申請跨國承認判決的問題,再加之語言可能存在障礙,因此,較一般國內離婚案件相對複雜,這裡,我們把常見的涉外離婚案件的種類以及處理的方式做一下比較和探討,供網友和同仁商榷。
一、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係。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若無,可來函向我們索取http://www.iamlawyer.com)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CASE。
3、法院擇日開庭後,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後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此案END。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七個月,之後,缺席判決。
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二、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 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 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 法院經審查立案後,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代理人曾經代理一起德國離婚案件,國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RO,法院書記員誤打成MARRKO,代理人當事沒有加以注意,致使後來再收回雙方判決書修改,十分麻煩。
三、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註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後,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後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於公證、認證的進行。比如,委託國外律師辦理相關公證、認證事宜,費用較高,特別是英美、加國律師,按小時按美元收費,僅辦理公、認證一項的收費,就可能大大高於國內律師辦理此案的費用。比如,我們曾聯繫美國一家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手續,對方開價就是二千美金,解釋說是按四小工作時計算的。而有些國家的律師,比如愛爾蘭,收費較低,只有幾十歐,甚至比一個EMS還便宜,並且速度很快。因為我們律師事務所在日本大阪有分所,所以,辦理日本的相關公證、認證手續費用相對較低,只有不到二萬日元的費用。
2、對於來自香港、台灣、澳門的結婚登記註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註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後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法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後,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我們與香港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證人保持合作關係,因此相關費用較低,全部費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詢費用、敲轉遞章費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幣。
3、將結婚註冊證書公證、認證後,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四、 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註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
隨著駐滬外籍人士的增多,雙方為外國人,在上海離婚的CASE也屢見不鮮。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上海各法院處理的數量開始慢慢增加。由於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目前,我們離婚法律諮詢網已在閔行、普陀、徐匯代理了此類案件。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於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並作出調解書。但是,對於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各法院認識不同。目前,我們正有一起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此類案件,正在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法院將如何處理,我們拭目以待。
總之,一個專業的婚姻律師處理離婚案件,應考慮:
1、圍繞委託人的權益出發,選擇管轄法院。是選擇國內起訴,還是國外法院起訴。這要求對各國法律有一定程度精確地掌握。
2、作好公、認證手續。最好在國外有合作夥伴,以節省委託人辦理案件的時間和金錢。
3、有良好的外語溝通能力,適應辦案的需要。由於涉外案件當事人可能來自不同的國度,這就要求一個專業的婚姻律師團隊有外語人才的加盟。比如,我們現在辦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當事人來自英國和日本,我們離婚法律諮詢網有從英國、日本留學回來的專業法律人才,因此,我們一份法律文書一般要用三種文本製作:中文、日文、英文。
4、要了解各國的生活習慣以及思維方式。由於當事人來自國度不同,在談判時,需要注意當事人所處國家的風俗習慣以及思維定式。
當然,豐富的辦案經驗,以及成熟的業務處理,要靠長期的實踐積累和總結,在此,我們奉獻以上經驗,供廣大網友參考,一同促進我國涉外婚姻案件代理和審判的發展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