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締結之法定條件
1、資格條件:美國大多數州都規定,在美國註冊結婚,不論男女,雙方均應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結婚,必須獲得其父母或法官的同意。
2、註冊條件:在美國,婚姻的締結大致有兩種形式,結婚須進行註冊登記和舉行結婚儀式。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規定,獲得批准、舉行儀式並進行登記的男女之間的婚姻在本州有效。而大部分州的法律還要求婚姻雙方當事人必須在牧師等神職人員、法官或政府官員主持下舉行婚禮。
二、無效婚姻在美國,所謂無效婚姻(Annulment),通常是指當事人缺乏結婚的法定能力和意願,或者是存在其它嚴重的婚姻障礙。美國大多數州的法律都規定,無效婚姻為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即男女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產生任何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般來說,無效婚姻大致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婚姻雙方當事人在法律禁止結婚的限制範圍內。如雙方當事人亂倫或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等。
2、當事人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締結婚姻時,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滿18歲,那麼很可能會導致婚姻無效。
3、因重婚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需要注意的是,重婚不僅會導致婚姻無效,而且責任方可能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4、虛假婚姻為無效婚姻。所謂虛假婚姻是指為某種意圖或目的而結婚,這種情況在移民領域非常普遍。
另外,在下列情況下,受害一方當事人可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無效:
1、當事人性無能,而對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時不知道該狀況,那麼其可請求法院宣告該婚姻無效。
2、當事人一方因受迫或欺詐而同意結婚,其也可請求法院宣告該婚姻無效。
三、離婚在美國,當事人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必須經過法庭判決。
1、管轄法院:
在美國,離婚訴訟應向夫妻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而美國絕大多數州都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本州居住滿一定期限後,才會具備在該州提起離婚的訴權。不過各州對於該居住期限的要求並不一致,短的有6週,而長的也有6個月。
2、離婚程序:
在美國,離婚訴訟程序分為兩種,即簡易離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普通離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簡易離婚程序雖然比較簡捷方便,但各州卻設定了一定的適用條件,同時也對當事人的權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規定。
在離婚程序中,為協助當事人儘早達成一致協議,特別是關於子女監護與探視問題的解決,大多數州的法院還設置有調解程序。
為保護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美國各州均設定有禁止令制度。當事人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要求法院發布禁止令,如禁止對方配偶騷擾、妨礙其生活安寧,禁止任何一方在未經對方同意或法院允許的情況下任意轉移、抵押、或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等。
3、離婚理由:
美國存在過錯離婚與無過錯離婚兩種原則,目前,美國各州均適用無過錯離婚原則,即確定離婚的標準為婚姻關係完全破裂。而對於無過錯離婚,僅有少數州仍在適用,其理由大致為:遺棄、虐待、通姦等。
四、分居制度美國大多數州都規定有分居制度,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有離婚意願的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超過一定時間也可離婚的製度。但對於具體的分居時間,美國各州規定不一,一般都是1到3年,而有些州,在夫妻雙方分居超過180天之後,便可向法院申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