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對象資格: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自願結婚;
6.當事人提交4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
7.當事人持有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
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結婚當事人持證明、證件到我處審查(凡持外文證件的,須到省翻譯家協會譯成中文);
2.當事人提交近期二寸半身免冠雙人照片四張;
3.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聲明書”,審核證件;
4.審查合格後予以登記(發證)。
正文: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6個月內有效)。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6個月內有效)。
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6個月內有效)。
出國人員、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須翻譯成中文),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6個月內有效)。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須翻譯成中文、6個月內有效)。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須翻譯);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須翻譯成中文、6個月內有效)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須翻譯成中文、6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