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認證是指外交、領事機構或法律授權機構通過確認公文書上最終簽署人身份及其簽字和印章屬實來證明文書可靠性的活動。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書或有關文書能在另一國境內被有關當局所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
關鍵詞
■公文書是指除以個人身份、能力簽署的文書外的官方文書,包括涉外公證文書、有關機關出具的證明文書等。
■可靠性按國際慣例,外交、領事機關辦理領事認證通常只確認公證機關公證員或有關機關負責人的簽字和印章屬實,證明公文書可靠,但對文書內容不負責任。文書內容是否真實,由出文機構負責,是否符合文書使用國法律,則由接受機關負責審查。法律依據1、《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5條第6款、第13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3、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中國文書送往外國使用(內地文書送往香港、澳門使用)
一、內地出具、送往外國使用
(一)領事認證機構1、外交部領事司2、外交部授權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二)辦理領事認證程序1.如公文書(包括公證書及商業單據等)出證地在外國駐華領館領區認證管轄內,請直接向該省、市、自治區經外交部授權辦理領事認證的外辦申辦認證後,辦理該領館認證。 2、如文書出證地不在外國駐華領館轄區認證管轄內,按文書使用分類辦理認證程序如下:1)個人涉外公證書目前,由於外交部領事司客觀辦公條件所限,暫無能力直接受理因私涉外公證書的認證,請通過代辦機構申辦外交部領事司認證,並通過外交部領事司統一申辦外國駐華使館認證。 2)單位涉外公證書、商業單據及證明文書請憑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件直接向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申辦認證或通過代辦機構申辦。 3)在華外國公民的公證文書或各類證書,可通過本國駐華使館照會或憑本人護照直接向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申辦。
二、內地出具、送往香港、澳門使用
(一)送往香港使用的公文書1、個人因私公證書,請通過代辦機構申辦外交部領事司確認手續。 2、單位公證書及商業票據,請憑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件直接向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申辦確認或通過代辦機構申辦。
(二)送往澳門使用的公文書不需辦理確認,可直接使用。
三、香港出具、送往外國使用
(一)香港特區發往《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及英聯邦國家使用的文書,無需辦理認證。
(二)香港特區發往《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非成員國使用的文書,由香港國際公證人公證後送文書使用國駐港領事機構辦理認證。如文書使用國在港無領事機構,由外交部駐港公署辦理認證後,向該國駐華使館申辦認證。
四、澳門出具、送往外國使用
(一)澳門特區發往《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使用的,無需辦理認證。
(二)澳門特區發往《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非成員國使用的文書,如使用國要求對文書進行認證,由澳門行政法務司確認或駐澳公署認證後送文書使用國駐澳領事機構辦理認證。如文書使用國在澳無領事機構,可送兼管澳門領事事務或其領區含澳門的該國駐港領事機構辦理認證。如該國在港澳均無領事機構的,向該國駐華使館申辦認證。外國文書送往中國使用(外國文書送往香港、澳門使用) 1、與中國有外交關係國家出具的、送往中國(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或有關文書,需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後,再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與中國無外交關係國家出具的、送往中國(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或有關文書,需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和與中國有外交關係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再辦理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的認證。 3、《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的公約》成員國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門地區使用的文書無需辦理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手續。如香港、澳門要求認證的,可向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申辦認證。 4、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收費標準,請向所在國的中國使領館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