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與本國居民結婚登記如何辦理
答:外國人、外籍華人與杭州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外國人、外籍華人】
1、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6個月);
2、如離婚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離婚證件如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國外的離婚判決書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還須經我國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效期6個月);
3、如喪偶的,須提供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書
4、護照。
【受理時間】
每週一、二、三、四、五上午8:30-12:00
台灣居民與杭州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台灣居民】:
1、台灣居住地法院公證處公證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和戶籍謄本(有效期3個月)
2、在大陸、香港或澳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分別提供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香港婚姻註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在國外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須提供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3、赴台灣前已達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證公證書;
4、如離婚的,須持有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的離婚證明。台灣法院判決書(一方系大陸居民)須經大陸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國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件或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如原配偶在台灣死亡的,喪偶證明須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6、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
7、職業證明
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香港居民】
1、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並經我國司法部委託香港律師事務所辯認的無配偶聲明書。 (有效期3個月);
2、赴香港定居前已達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證公證書;
3、如離婚的,須持有經我國司法部委託香港律師事務所辯認的香港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
國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件或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如原配偶在香港死亡的,原配偶死亡證明須經我國司法部委託香港律師事務所辯認;
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5、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居民身份證
華僑(留學生)與國內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華僑(留學生)】
1、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並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婚姻狀況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6個月);
2、出國前已達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證公證書;
3、如離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原件:
國內的《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國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件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經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4、如原配偶在國內死亡的,須提供死亡公證書;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5、護照、居住國身份證
澳門居民與內地居民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澳門居民】
1、澳門婚姻、死亡登記局出具的未婚或離婚喪偶後至今未再婚的證明。 (3個月有效)
2、赴澳門定居前已達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證公證書;
3、如離婚的,出具離婚證明書。
國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件或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如原配偶在澳門死亡的,需出具澳門婚姻、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5、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澳門居民身份證
答:外國人、外籍華人與杭州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外國人、外籍華人】
1、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6個月);
2、如離婚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離婚證件如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國外的離婚判決書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還須經我國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效期6個月);
3、如喪偶的,須提供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書
4、護照。
【受理時間】
每週一、二、三、四、五上午8:30-12:00
台灣居民與杭州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台灣居民】:
1、台灣居住地法院公證處公證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和戶籍謄本(有效期3個月)
2、在大陸、香港或澳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分別提供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香港婚姻註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在國外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須提供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3、赴台灣前已達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證公證書;
4、如離婚的,須持有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的離婚證明。台灣法院判決書(一方系大陸居民)須經大陸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國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件或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如原配偶在台灣死亡的,喪偶證明須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6、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
7、職業證明
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香港居民】
1、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並經我國司法部委託香港律師事務所辯認的無配偶聲明書。 (有效期3個月);
2、赴香港定居前已達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證公證書;
3、如離婚的,須持有經我國司法部委託香港律師事務所辯認的香港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
國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件或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如原配偶在香港死亡的,原配偶死亡證明須經我國司法部委託香港律師事務所辯認;
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5、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居民身份證
華僑(留學生)與國內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華僑(留學生)】
1、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並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婚姻狀況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6個月);
2、出國前已達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證公證書;
3、如離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原件:
國內的《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國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件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並經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4、如原配偶在國內死亡的,須提供死亡公證書;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5、護照、居住國身份證
澳門居民與內地居民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澳門居民】
1、澳門婚姻、死亡登記局出具的未婚或離婚喪偶後至今未再婚的證明。 (3個月有效)
2、赴澳門定居前已達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證公證書;
3、如離婚的,出具離婚證明書。
國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件或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如原配偶在澳門死亡的,需出具澳門婚姻、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死亡證明;
5、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澳門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