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結婚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政部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作了若干規定。規定如下:我國的涉外婚姻登記工作,由民政部和省、市、自治區民政廳(局)代表政府統一管理;外交部和省、市、自治區外事辦公室負責處理對外交涉事項。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有關條款的規定,必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必須持的證件: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的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 、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必須持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外國僑民必須持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另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狀況檢查證明。
為了國家利益,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及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人員,不准同外國人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持準備齊全的證件和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准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後,雙方自願复婚的,按上述有關結婚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