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韓國人和外國人之間的婚姻,必須具備在韓國或外國舉辦的結婚證明,並需要公正。為了證明不是重婚,需要雙方家屬證明。韓國人則需要'戶籍原件',外國人則要其合理的證明。
由兩位能證明關於雙方婚姻事實的韓國證人簽名。準備上述手續,提交到韓國人所居住的區政府,過三至四天,辦好婚姻手續。如果手續是外文,要譯成韓國語。
入籍程序
簡單介沼與韓國人婚姻的外國人入韓國國籍的程序。婚姻之後,可以申請停留一年的F2-1(同居)簽證,最初可延長一年簽證,其後可延長二年的簽證。
根據1998年6月份修改的國籍法,婚後二年期間在韓停留之後,可以向法務部長官申請入籍資格,就通過考試入韓國籍。如果入韓國籍,就在六個月之內申請拋棄之前國籍手續。韓國不允許擁有雙重國籍。
子女入籍
根據修改的國籍法,子女只具有父母一方的韓國國籍,就會自動入韓國國籍。如果馬上難於決定國籍,等子女長大到18歲之前,可以選擇國籍。父親不是韓國國籍,但子女的教育問題和醫療保險沒有任何問題。
申請婚姻及出生程序
外國人和韓國人婚姻之後,根據其外國人的國內法入外國國籍,或如果外國人父母之間孩子出生或死亡,必須到所居住的管轄出入境管理事務所辦理申請手續。
(1) 申請期間及準備資料
報出生: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護照、出生證明、四萬韓幣手續費申請。
報死亡:自死亡之日起14日內,持外國人居留證、死亡證明、四萬韓幣手續費申請。
婚姻:持護照、外國人居留證、申請事由資料、四萬韓幣手續費申請。
(2) 注意事宜
根據停留簽證,需要不同的手續,事先需要電話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