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人與外國人結婚、離婚規定
涉外婚姻是指在不同國籍的公民之間發生的法律婚姻關係。我國有關涉外婚姻的規定主要有: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和1983年民政部頒發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可。
中國人與中國人在外國結婚的,有兩種辦法可供選擇:第一,按照所在國的法律締結婚姻。這種婚姻在所在國有效,在中國亦有效(《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第二,在我國駐外使(領)館締結婚姻(領事婚姻)。但也有個別國家不承認領事婚姻,如瑞士。
中國人與中國人在國外離婚,一般來說,雙方最好向結婚登記地或出國前的最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依中國法律進行調解或判決。如果因工作或學習等原因居住在國外且不能回國應訴的,可以委託中國國內的親友或中國律師辦理有關事項。為此,委託人應辦理授權委託書,並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所在國外交部門出具的認證。如果居住在國外的一方是華僑,委託書和意見書可以直接由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加以公證。此外,如果結婚登記是在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雙方申請離婚且無爭議的,可在原經辦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但也有個別國家不承認這種離婚手續的有效性,如荷蘭。有爭議的,最好到出國前的最後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辦理。中國人與外國人在外國結婚或離婚的,一般在所在國依該國的法律辦理。但應當考試到要在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時,不應存在有違反中國主權、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情況。
2、自費留學人員結婚的規定
根據我國留學人員結婚的規定,自費出國留學生要求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應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公費留學生可持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證明;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輸結婚登記。
當事人雙方均為出國留學生要求在國外登記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有檔案可資證明的則須先取得國內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出生年月和婚姻善證明(從工作單位出國留學的,也可由原工作單位出具)。如駐在國不承認我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登記,也可以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3、涉外婚姻應當注意的問題
涉外婚姻問題比較複雜,由於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並註意下面一些問題:
(1)熟悉有關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了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於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2)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法律。各國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於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一種作法是選擇行為地,即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締結婚姻或提出離婚。另一種作法是選擇法院地,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婚姻時,一般就要通過法院來解決。法院在通常的情況下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審理案件的,但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則不盡然。當有數個國家的法律都可能得到適用的情況下,大多數國家都有一套專門的處理規則。這種法律選擇或法律適用的規則就是國際私法(又稱衝突法)。法院按照這套規則在涉外婚姻的案件中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被選定的法律為“準據法”,它是直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法。由於各國的國際私法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國家規定離婚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有的則規定適用法院地法),所適用的實體法有異,其結果也存在差別,因此,在當事人了解法院地國的國際私法後,完全可以選擇理想的法院地提起涉外婚姻訴訟,使自己的權益得到實現。當然,無論以何種方式選擇法律,都要一秉善意,以免使其行為無效。
(3)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事出有因後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於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的、判決已經生效、則訴方得到合法傳喚以及判決的執行無損於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